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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認定培訓資料(doc 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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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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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 培訓資料
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認定培訓資料(doc 30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認定
夫妻財產製度,是有關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對外財產責任等的法律製度,是適用對象範圍相當廣泛的一項重要的財產製度。在私有經濟等多種經濟形式迅速發展今天,夫妻財產的內容和形式都有了較大的變化,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對夫妻財產製度問題的即時探討,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就夫妻財產製度有關問題提些初淺的看法與同行探討。
一、共有財產製是法定夫妻財產製的主導製度。
夫妻法定財產製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財產關係有關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的法律製度,可分為分別財產製度和夫妻共有財產製。分別財產製度即夫妻所得財產分別歸夫妻個人所有、個人管理,同時也不排斥雙方對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財產共同管理,或者作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以約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種法律製度。夫妻共有財產製,是夫妻對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由夫妻雙方對該財產共同管理的法律製度。夫妻共有財產製是實現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要求,夫妻共有財產製是夫妻財產製的主導製度。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製的原則規定,包括以下幾方麵問題:
首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個很重要的概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指的是婚姻當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締結婚姻,到婚姻關係依法解除或自然終止的期間,即依法取得結婚證之時至離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之時的期間。包括當事人領取結婚證後,雙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間,離婚糾紛中分居期間,在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尚未判決離婚,雖經判決準予離婚,但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間。這裏所說的“婚姻關係存續”,是法律認可的合法婚姻關係的存續,法律沒有確認的婚姻關係,不能以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認定。例如雙方雖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因雙方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依法進行結婚登記,其婚姻關係沒有得到法律認可的期間;雙方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生效後,倆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間;雙方已經依法登記結婚,但是登記時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後被宣告無效的婚姻,這些期間均不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此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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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認定培訓資料(doc 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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