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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八大規律籌劃參考答案(doc 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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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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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 參考答案
稅收籌劃八大規律籌劃參考答案(doc 22頁)內容簡介

稅收籌劃八大規律籌劃參考答案內容簡介:
1.方圓機械製造公司銷售貨物時有兩種運輸方式:
一種是企業用自己的交通工具運輸;另一種是由外部運輸公司承運。
2.稅收籌劃分析:
(1)自備運輸工具
其一:不成立運輸公司
銷貨方實行送貨上門,運費收入通過提高貨價的辦法解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混合銷售行為,一並征收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351÷(1+17%)×17%-10=41(萬元)
其二: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
運輸公司將運費發票直接開給購買方,銷貨方代墊運費,或者由運輸企業直接向購買方收取運費,則運輸收入不納增值稅,隻納營業稅。
應納營業稅=351×3%=10.53(萬元)
其三: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
運輸公司將運費發票開給銷貨方。銷貨方實行送貨上門,將運費收入通過提高貨價的辦法解決,由銷貨方向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運輸公司應納營業稅,銷貨方的運費收入應按混合銷售行為與貨款一道征收增值稅,其運輸支出可以抵扣7%的進項稅額。
銷貨方的運輸收入應納增值稅=351÷(1+17%)×17%-351×7%=26.43(萬元)
運輸公司應納營業稅=351×3%=10.53(元)
運輸收入應納增值稅、營業稅合計=26.43+10.53=36.96(萬元)
(2)借助外部運輸公司
其一:代墊運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不作為銷售貨物的價外費用,不征增值
稅: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對於銷貨方來說,其支付的代墊運費財務上作“其他應收款”處理,收到購買方交來的運費衝減“其他應收款”科目,既不繳增值稅,也不繳營業稅(由承運單位繳納)。
其二:外購運費
承運單位將運輸發票開給銷貨方,銷售方送貨上門,其收取的貨款中包含運費,則銷貨方應按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其取得的運費發票可以抵扣7%的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351÷(1+17%)×17%-351×7%=26.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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