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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doc 55頁)

所屬分類:
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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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暫行條例
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doc 55頁)內容簡介

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因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彙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彙市場價格折合企業管理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除本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限於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並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
   (二)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財政部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6%。
  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比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第十六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七)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八)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七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八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並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製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開具發票的,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免稅貨物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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