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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80個問題及其解答(doc 34頁)

所屬分類:
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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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問題
企業所得稅80個問題及其解答(doc 34頁)內容簡介
企業所得稅80個問題及其解答內容提要:
一、在同一縣區設有兩個以上分支機構,總機構在其他地區,是否可以在本縣的某一分支機構彙總預繳企業所得稅?
個人觀點:雖然稅法沒有明確界定,但是認為應該允許這樣做,因為這樣做沒有違反稅法的任何禁止性規定。
二、查補收入是否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個人觀點:查補收入是否可以作為計提三項費用的扣除基數問題,其實由於當期納稅的時候是按照原來的收入作為基數的,已經對三費進行了調整,如果允許作為基數,意味著稽查是否同時要對企業進行調減處理?
三、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及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允許扣除。由於各金融企業的浮動利率不一致,在計算利息扣除時如何掌握?
首先該問題不但是向個人借款時存在,向其他非金融企業借款的時候也存在該問題,因此應當增加“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目前全國各省對該問題規定不一:
1、天津市國、地稅、河北地稅規定,隻能在基準利率內扣除。
2、上海市稅務局規定,在總局沒有規定之前,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隻要不超過司法部門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3、大連國、地稅規定:如果該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也向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就按照該金融機構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借款,則按照基準利率扣除。
4、河南省地稅局規定:按照該企業開戶行的利率扣除。
個人意見,上海市的規定比較合理、人性化。
增加問題:企業向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地稅局代開的發票在稅前扣除?對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憑證作為企業所得稅扣除的憑證?
個人觀點:所有的費用發生都應當提供證明業務真實發生的憑據,資金借貸行為也不例外,因此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應當提供代開的利息發票,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應當提供代開的利息發票及個人所得稅扣稅憑證,方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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