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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常見問答(doc 8頁)

所屬分類:
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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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彙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常見問答(doc 8頁)內容簡介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常見問答內容提要:
1.不征稅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不征稅收入所孳生的利息不屬於不征稅收入,也不屬於免稅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稅收入。
2.如何確定合理的工資薪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了合理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製訂的工資薪金製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合理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各地在確定合理工資薪金總額時,可結合《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湖南省國家稅務局、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地稅[2009]18號)文件規定執行,即對實施工資集體協商製度的企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備案後的工資薪金可以認定為合理的工資薪金,凡實際工資支出沒有超出協商工資薪金的,均允許稅前列支。
3.社會保障性繳款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4.職工福利費包括哪些內容?如何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下內容:(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係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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