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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DOC 35頁)

所屬分類:
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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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
稅收政策(DOC 35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一、虧損企業也應積極申請加計扣除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以後五個年度的所得彌補。 虧損後轉彌補,可以抵減以後五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後年度不繳或少繳稅。在稅務管理中發現,部分企業由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等活動投入較大產生虧損,並未積極申請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原因是其認為虧損狀態下申請加計扣除沒有必要。其實,這些企業隻關注正常經營虧損後轉彌補的利益,卻忽視了加計扣除可以加大虧損,帶來更大的抵減效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對原虧損企業加計扣除結轉抵扣政策進行了調整,規定加計扣除部分所形成的虧損可以用以後五年的所得彌補。加計扣除屬於稅法與會計核算不一致所產生的一項可抵減永久性差異。例如,某企業當年研究開發費用支出為200萬元,未加計扣除前的虧損額為500萬元,如果申請享受了加計扣除優惠,則虧損額擴大到600萬元(500+200×50%),因加計扣除而增加了100萬元(200×50%)虧損額。因此,企業即使正常經營活動產生虧損,也應積極申請加計扣除,這樣可以抵減以後年度更多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輕以後年度的所得稅負擔。
二、加計扣除優惠可與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疊加使用
企業所得稅法中除了明確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外,還設置了諸如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加速折舊、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等其他扶持企業自主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而且,為了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調節作用,稅法還規定對於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疊加時,企業無需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可以同時申請享受各類優惠政策。但部分企業缺乏統籌考慮,往往隻選擇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能綜合應用有利於減輕稅收負擔的整體優惠政策,導致稅收負擔加重。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其認定條件之一就是必須開展研究開發活動,產生一定金額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但是部分高新技術企業隻享受了15%的低稅率優惠,而不主動申請加計扣除優惠,從而多繳了稅款。以某高新技術企業為例,當年研究開發費用支出為200萬元,未加計扣除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50萬元(1000×15%);如果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由於增加扣除金額可以直接縮小稅基,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企業隻需繳納所得稅135萬元[(1000-200×50%)×15%]。因此,當加計扣除優惠與其他優惠政策疊加時,企業應充
三、靈活處理征稅或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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