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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避稅要點總結(DOC 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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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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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避稅要點總結(DOC 47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一、股權轉讓征所得稅,轉讓收入不允許扣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國稅函【2010】79號、國稅函【2009】698號)
(一) 股權轉讓避稅的前提與基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施細則中解釋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本條規定是下麵案例中股權持有收益和股權轉讓收益進行轉化從而實現避稅的前提條件和基礎。
(二)股權轉讓收入是否扣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國稅政策沿革
(1)國稅發【2000】118號第二條第一款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即:從2000年到2003年之間,內資企業轉讓股權不允許扣減投資者享有的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2)國稅函【2004】390號。
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 %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複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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