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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稅收困境與爭議處理(DOC 60頁)

所屬分類:
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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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甲供材料
甲供材料稅收困境與爭議處理(DOC 60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甲供材料稅收困境與爭議處理:
正常情況下的甲供材料,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營業稅全額作為計稅依據(甲供材料+施工費)、營業稅開票金額不包括甲供材料,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也不包括甲供材料部分的金額。
1、甲供材料營業稅計稅依據問題。
甲方提供部分建築材料,乙方為納稅人。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三種情況例外:
一是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情形的;
二是提供建築業中裝飾勞務的;
三是建設方(甲方)提供設備的,設備金額不作為計稅依據。
建築分包的處理:
營業稅條例: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2、甲供料的會計處理問題。
乙方會計賬務處理時仍按實際收入確認營業收入,同時按實際收入開具發票。
如,乙方承包一項建築業工程業務,該項業務總金額1000萬元,但合同約定甲方自行購買提供400萬元建築材料。
乙方會計處理時按實際收入確認營業收入為600萬元,並按600萬元開具建築業勞務發票給甲方。同時,按1000萬元計稅依據計算繳納的營業稅金及相關稅費,稅費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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