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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財產權解析(doc 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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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 財產權
知識財產權解析(doc 25頁)內容簡介
知識產權的稱謂
知識產權法律製度是從西方傳入的。對該領域有關術語的漢語翻譯一向有爭議。比如,文學藝術作品作者的權利是稱作者權、作品權、著作權還是版權,就有不同的看法。雖然中國立法選擇“著作權”稱謂己近一個世紀,但是仍然有不少專家堅持要求改稱為“版權”。關於漢語。“知識產權”一語的用法同樣如此。有專家提出。“知識產權“一語產生於18世紀的法國(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3頁。)。另有專家經過考證提出了不同的見解,認為“曆史上第一次提出知識產權的,是瑞士人杜爾奈森(Johann Rudolf Thumeisen)。他在1738年巴塞爾城提出的一篇博士學位論文中就探討了知識產權,稱之為“智力創造的財產”。對於將英文的“intellectual property”譯成知識產權,不少認真的中國專家認為這種譯法並不確切。認為”intellectual”是”智慧”或“智力”之意,“knowledge”才是知識。因此主張譯成“智慧財產”更為貼切(郭壽康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2年,第2—3頁。)。僅就英文術語的翻譯而言,這種意見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漢語“智慧財產”的含義和“intellectual property”所實際概括的內涵和外延卻有重要的區別。漢語的智慧和智力乃同義語,是指“對事物能認識、辨析、判斷處理和發明創造的能妒(《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年,第3209頁。)。聯係各國內國法的規定和國際間諸如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規約以及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無論是文學藝術作品,還是技術發明,或者是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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