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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條款(doc 49頁)

所屬分類:
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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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條款
合同通用條款(doc 49頁)內容簡介

合同通用條款目錄
一、定義和解釋
二、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代表
三、轉讓和分包
四、合同文件
五、一般義務
六、勞 務
七、材料、設備和操作工藝
八、暫時停工
九、開工和延誤
十、缺陷責任
十一、變動、增加和取消
十二、索賠程序
十三、承包人裝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十四、計 量
十五、暫 定 金 額
十六、指定的分包人或供貨人
十七、證 書 和 支 付
十八、承包人違約
十九、補救措施
二十、特殊風險
二十一、合同履行的解除
二十二、合同糾紛的解決
二十三、通知
二十四、業主的違約
二十五、費用和法規的變更
二十六、其 他


合同通用條款內容簡介
合同通用條款係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參考國際谘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4版),結合我國公路工程建設的具體情況和實踐經驗編寫而成的。
在使用合同通用條款時,有允許直接對基增減或修改,招標人可在合同專用條款(含數據表)和投標書附錄中對其進行增刪、修改或具體化。
一、定義和解釋
1.1 定義
1. 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詞或術語,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說明外,應具有本條所指的含義:
(a)(1)業主指本項目的合同的專用條款中指名的執行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的單位,或其指定的負責管理本建設項目的代表機構,以及取得該當事人(單位)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單位)。
(2)承包人指基投標已為業主所接受,並與業主簽訂了合同協議書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單位),以及取得該當事人(單位)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單位)。
(3)分包人指承包人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查並取陽業主批準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當事人(單位)以及取得該當事人(單位)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單位)。
分包人應是成建製的、與承包人無錄屬關係且在經濟上是獨立核算的獨立法人(單位)。
(4)監理工程師指業主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擔本合同工程監理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並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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