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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中用人單位法律風險的規避(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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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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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勞動用工, 用人單位, 法律風險
勞動用工中用人單位法律風險的規避(DOC 9頁)內容簡介
第一、員工招聘階段的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第三、勞動合同履行階段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第二、合同簽訂階段的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第四、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時的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一、沒有在法定期間內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一、用人單位製定直接涉及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時的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一、用人單位沒有營業執照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招聘員工的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一是可以在一個月時間裏補簽法律合同;
一是在製定規章製度,特別是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
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
程序應當合法,即是應當經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一是在合同中約定或者規章製度中規定由於銀行或者其他等非用人單位的
原因造成不能按期支付工資或者加班費的不屬於用人單位的責任;
一是在招聘員工時可以驗證應聘者人員的身份證;
一是在招聘時,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注明招聘崗位、任職條件等,
有特殊工作地點和條件的應當特別標明;其職業危害的也應當注明;
一是在相應期間內補正營業執照等手續;
一是建立入職調查製度:即在招聘時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與原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無法提供證明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原單位的聯係方式,直接聯係原單位了解實際情況;
一是用人單位的用工符合法定的能采用不定時工作製的,
盡量采用不定時工作製並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以規避加班工資的支付;
一是用人單位能用過失理由辭退勞動者的就不用無過失理由辭退勞動者:
在用“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是在試用期內,
而且錄用條件明確且經過公示,同時告知其考核程序、內容和結果;
在用“嚴重違反規章製度”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製度必須合法包括內容合法、製定程序合法而且經過公示。
一是采用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會提供的勞動合同示範本;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時的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三、用人單位招聘時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三、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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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中用人單位法律風險的規避(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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