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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點及防範對策(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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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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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 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點及防範對策(DOC 6頁)內容簡介
1.股份有限公司人合性非常差。尤其上市公司,即為公共企業,
股份代持情況甚為常見;股份場內流動是常態,沒必要加以規整。
而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強,要強調股東身份。因而司法解釋
(三)隻是針對有必要進行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加以細化,保護秩序利益。
某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訴李某龍等股權轉讓糾紛案便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某洋公司與李某龍間簽署了一份《股權代持協議》,
由李某龍代為持有某洋公司對上海某寶公司享有的20%股權。
李某龍未經原告股東同意,將原告持有上海某寶公司的全部股份分別轉讓給被告江某
,並於2011年2月5日與上述二人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
原告某洋公司為此訴請法院認定李某龍與江某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江某不能取得股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第三人江某並不知悉原告與被告間《股權代持協議》的存在,
應當認定符合善意取得情形。因此依法駁回了原告所有訴訟請求,認定江某取得了該公司股權。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當符合善意取得情形時,第三人是能夠取得名義股東處分的股權,
這對於實際出資人利益將是極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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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點及防範對策(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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