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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探討(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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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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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平等原則, 原則探討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探討(doc 9頁)內容簡介

一、平等的概念與公法內涵
二、平等的分類
三、平等的認定標準
四、平等原則的適用
五、結語


人類最早的平等觀念產生於古希臘,公元前6世紀梭倫曾說:“製訂法律,無貴無賤,一視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1]公元前5世紀雅典政治家伯裏克利在《雅典陣亡將士國葬典禮上的演說》中,第一次提出了“解決私人爭執的時候,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2]口號,並論述了雅典民主製與法律的關係:“這種民主製的特點在於政權是在公民手中,每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而寬恕的,但在公共事務中則遵守法律”[2]。與古希臘時期的平等觀主要集中於批判奴隸製度,男女不平等及希臘人與外國人之間的不平等相比,近代的平等觀發展為要求公民於國家權力前或法律上的一律平等,因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3]。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以及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則標誌著平等思想已從政治的主張落實為法律,強調公民對國家意思形成的平等參與及特權的禁止。在當代,平等觀主要是基於分配正義而主張的事實平等,亦即主張基於基本人權同等之上的存在合理差別的平等。平等的實質是基於政治結構與社會製度之上的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問題,在公法上則體現為國家權力對社會資源再分配的幹預問題。
一、平等的概念與公法內涵
平等,被稱為橫跨哲學、政治學、倫理學、經濟學等多學科領域的“戈爾地雅斯難1。”自柏拉圖、亞裏士多德之後,許多聖賢先哲留下無數真知灼見。然而確如薩托利一再所說:“平等問題的複雜性——我把它稱為迷宮。”[4]以至於時至今日,人類仍一直被這一問題所深深困擾。
不平等的起因,正如盧梭說剖析的,可分為兩類:“一種,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為它是基於自然,由於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不同而產生的;另一種可以稱為精神上的不平等,因為它是起因於一種協議,由於人們的同意而設定的,或者是它的存在為大家所認可的。第二種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於損害別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種特權,比如:比別人更富足,更光榮,更有權勢,或者叫別人服從他們。並且盧梭還明確闡述了資產階級的平等要求,他提出了人人生平等,財產應盡可能地平等分配,以及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人人政治權利平等的要求。”[5]同時盧梭指出,以私有財產為基礎的國家是社會不平等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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