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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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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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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 共和國, 國外, 外國人, 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doc 11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內容簡介:
第一章 入境
第一條
外國人入境,應當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簽證。
外國人持有中國國內被授權單位的函電,並持有與中國有外交關係或者官方貿易往來國家的普通護照,因下列事由確需緊急來華而來不及在上述中國駐外機關申辦簽證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權的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
(一)中方臨時決定邀請來華參加交易會的;
(二)應繳來華參加投標或者正式簽訂經貿合同的;
(三)按約來華監裝出口、進口商檢或者參加合同驗收的;
(四)應繳參加設備安裝或者工程搶修的;
(五)應中方要求來華解決索賠問題的;
(六)應邀來華提供科技谘詢的;
(七)應邀來華團組辦妥簽證後,經中方同意臨時增換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處理喪事的;
(九)直接過境人員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時內乘原機離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離境的;
(十)其他被邀請確實來不及在上述中國駐外機關申請簽證,並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門同意在口岸申辦簽證的函電的。
不屬上述情況者,口岸簽證機關不得受理其簽證申請。
第二條
公安部授權的口岸簽證機關設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連、福州、廈門、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廣州(白雲機場)、深圳(羅湖、蛇口)、珠海(拱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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