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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民法的實際生活案例(ppt 132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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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實際生活, 案例
解決民法的實際生活案例(ppt 132頁)內容簡介

解決民法的實際生活案例課程目標:

1.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則
2.熟悉民法的理論體係構成
3.解決民法的實際生活案例

解決民法的實際生活案例講授大綱:
一、緒論
二、靜態的民事法律關係
三、動態的民事法律關係


解決民法的實際生活案例內容摘要:
人格權應具有兩大特性:
1.內涵概括的永續發展性
2.不可侵犯性
定義人格權:
人乃權利之主體,而人格權正為個人人格之根基,與個人有不可分割之同一性關係,其範圍主要包括個人外在之身體活動與內在之精神活動等等權利在內,諸如: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在法律上若設有特別規定的,在學說上則稱之為「特別人格權」,若僅泛泛規定關於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之權利,則稱之為「一般人格權」。
至於其內涵則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變異,唯無論法律條文如何變遷,時代的大環境如何發展,總結曆史的經驗,人格權應具有:「內涵概括的永續發展性」與「不可侵犯性」的兩大特性。
人格權在性質上是身份權,其具有不可侵犯性乃事屬當然,是故享有侵害「除去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而另一方麵,受人格權侵害之人則可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兼可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惟須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見諸台灣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與德國民法第二五三條之規定相似。
名譽權在我國屬特別人格權,依民法通則第一二零條及第一三四條規定可知,我國名譽保護請求權主張的方式有三,分別是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與消除影響,亦體現其具有不可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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