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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法律手冊(doc 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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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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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法, 勞動法律, 法律手冊
員工勞動法律手冊(doc 57頁)內容簡介

員工勞動法律手冊目錄

第一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三章 社會保險
第四章 勞動爭議
第五章 企業勞動法律專題

員工勞動法律手冊內容摘要: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本條賦予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勞動者單方麵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隻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這項權利的實現,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己的能力、特長、誌趣和愛好,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潛能,在更好地為社會創造財富的同時,也實現自身的價值,也是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國際慣例的。
在確定勞動者辭職權的同時,為了保證勞動合同穩定和履行,保護用人單位的用工權利,《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還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對勞動者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方麵,國家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條款以法律效力,在賠償時應當遵守這些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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