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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最新解釋(doc 10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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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 勞動合同, 解釋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最新解釋(doc 10頁)內容簡介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最新解釋目錄:
一、孕產期符合條件簽無期限合同
二、有養老保險可終止無期限合同
三、企業破產時可解除無期限合同
四、一月內不簽合同終止勞動關係
五、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兼職人員
六、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七、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製用工勞動者
八、女職工孕產期符合條件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最新解釋內容摘要:
孕產期符合條件簽無期限合同:
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而續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是:(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有養老保險可終止無期限合同:
針對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草案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這五種情形是:(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破產時可解除無期限合同:
草案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14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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