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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doc 4頁)

所屬分類:
新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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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終止, 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通知書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doc 4頁)內容簡介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簡介: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格式二)
_______同誌(先生、女士):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與甲方簽訂的_______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於_______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於本人 月工資_______ 元人民幣整。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說明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變動,雙方按變更後條款執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指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以後,勞動合同不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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