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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衍峰與甘大聖借款合同糾紛案(doc 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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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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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案
曾衍峰與甘大聖借款合同糾紛案(doc 1頁)內容簡介
曾衍峰與甘大聖借款合同糾紛案內容摘要:
上訴人(原審被告)曾衍峰,男,1976年9月27日生,漢族,江西贛州人,係贛州市第三人民醫院醫生,住章貢區人民巷康吉苑B棟1單元401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甘大聖,男,1948年11月13日生,漢族,江西信豐人,係信豐縣紀委檢查委員會幹部,住信豐縣嘉定鎮人民路39號。
上訴人曾衍峰與被上訴人甘大聖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2006)章民二(2)初字第2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被告曾衍峰於2005年1月5日向原告甘大聖借款人民幣5000元,2005年4月21日被告與原告之女離婚,離婚時約定該筆債務由被告承擔,且被告於當日出具借條一張,並約定2006年2月25日歸還。借款到期後,原告雖經多次催索,但被告卻未歸還,原告遂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償還。
原審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約定及時還款,引起本案糾紛,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關於被告認為這5000元屬於贈與的意見,因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且與離婚協議書及借條不符,故被告的意見不能成立。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曾衍峰所欠原告甘大聖借款5000元,此款限被告曾衍峰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210元,實支費100元,合計310元,由被告曾衍峰承擔。
上訴人曾衍峰不服一審判決,稱被上訴人及其一審代理人在一審中舉證及發言與事實不符,原審判決不應片麵依據借條及被上訴人一麵之辭而無視其他情況來判決。在二審主持的詢問調解中,上訴人稱該筆借款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同時這筆借款用於歸還結婚的債務,因此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另外,該筆借款的性質應定性為贈與。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公正判決。
被上訴人甘大聖未提交書麵答辯意見,其在二審主持的詢問調解中口頭辯稱,這筆借款在離婚協議及借條上寫得很清楚,一審庭審時曾衍峰也承認借了款。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無異。
本院認為: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之女甘媛莉在婚姻存續期間向被上訴人借款5000元用於炒股,並在上訴人與甘媛莉離婚時確定此借款由上訴人償還的事實,證據充分,足以認定。上訴人應當依據離婚協議和其向被上訴人出具的借據向被上訴人歸還借款。上訴人稱此借款是其與甘媛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違反離婚協議的約定,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原審法院將本案定性為借款合同糾紛,定性準確,上訴人稱應定性為贈與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也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0元,由上訴人曾衍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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