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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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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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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建築工程, 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案
某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doc 5頁)內容簡介
某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內容摘要:
原告周少蓉,女,漢族,1962年1月生,私營業主,住贛州市章貢區土地廟2號誠達花園東單元104室。
委托代理人韓良人,同心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4971991111201,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瑞金市金都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鎮紅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石平,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繼榮,洪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4971998111297,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許良,洪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 14972002112316,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周少蓉與被告瑞金市金都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於2006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少蓉及其委托代理人韓良人,被告瑞金市金都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石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繼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少蓉訴稱:2003年11月,被告經招、投標程序,中標承建江西浩森製藥有限責任公司粉針車間、原料車間的土建工程。2004年2月,被告由於缺乏資金,由其委托代理人李安春邀請原告進行合作、墊資承建。原告因此為被告承建的浩森公司墊資405392.05元。2004年原告退出該工程的合作,墊資款轉為原告借給被告的借款。2005年3月9日李安春代表被告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被告於2005年5月11日對該還款計劃進行了確認,承諾從被告訴浩森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執行款中優先歸還原告借款。現由於該案已無執行款可供歸還原告,被告經原告數次催款至今分文未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405392. 50元及其利息97294.08元。
被告瑞金市金都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被告沒有承建江西浩森製藥有限公司粉針車間、原料車間的土建工程,而是原告和李安春借用被告的資質、營業執照,以被告的名義承接上述工程。被告沒有向原告借款,李安春向原告借款是其個人行為,與被告無關,應由李安春負責歸還。被告沒有授權給李安春,李安春實施的行為不能代表被告。請求追加李安春為本案被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原告的訴請、被告的辯稱,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瑞金市金都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應當向原告周少蓉支付借款405392.05元及其利息9729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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