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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建築開發公司商品房購銷合同糾紛案(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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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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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房地產, 地產建築, 開發公司, 商品房購銷, 購銷合同
房地產建築開發公司商品房購銷合同糾紛案(doc 8頁)內容簡介
房地產建築開發公司商品房購銷合同糾紛案內容摘要:
  原告崔瑾與被告沈陽富通房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遼寧軍安房地產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04年3月24日受理後,由臧寧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邱振華、嚴冬雲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6月9日、7月22日、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瑾委托代理人郭大華、崔虹森,被告沈陽富通房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楊承彥;被告遼寧軍安房地產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韓修福、王秀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崔瑾訴稱: 2002年9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承諾及時交付房屋,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故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2、請求被告返還總房款529143元;3、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及違約金76247.4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崔瑾提交的證據:1、商品房買賣合同;2、首付款收據,證明原告已支付被告款額;3、農行分期付款預定扣收明細,證明原告貸款數額、還款數額、利息;4、交易費用單據,證明原告交付保險費3848元、見證費600元、契稅9800元、委托費150元;5、房屋租賃合同,證明被告未交付房屋導致原告租房發生費用25500元;6、函件,證明原告於2004年2月3日提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意思表示。
  被告沈陽富通房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確係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本花園小區開發的第一開發商富通公司,對此事是不知情的,因為該合同係二級開發商遼寧軍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我公司公章簽訂合同,該房款我單位並沒有收到,因此被告不存在遲交房屋的事實。該問題的解決必須由售房的第二開發商來說清和解決,原告所買房子早已蓋好,不存在解除合同返還房款問題。
  被告沈陽富通房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證據:1、營業執照;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3、國有土地使用證;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5、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被告遼寧軍安房地產建築開發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富通房屋開發公司係聯建開發金苑華城0號樓。2002年5月31日原告交購房訂金10000元,原告買房過程中多次與我協商價格,我方同意按3200元/平方米賣給原告,原告是貸款買房,為了多貸款,首期款需多交,而原告錢又不足,雙方商定原告交74592.00元房款,我們開了159173.00元的發票,合同寫為3725元/平方米,這樣原告貸款37萬元,因我方是二級開發單位,2002年9月以被告沈陽富通房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該房座落於和平區哈爾濱路9號,為金苑華城0號樓2單元9-2號,建築麵積126.438平方米,我方實際收房款454592元。現原告請求退還的房款數額有誤,而且原告要解除合同,係原告違約,一切責任應由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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