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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常用詞彙注解(doc 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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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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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 常用詞彙
法律英語常用詞彙注解(doc 40頁)內容簡介
法律英語常用詞彙注解內容簡介:
可能性較高者 這是民事案件中舉證的標準,法庭對原告和被告所提出的證據,認為那一方的可信性較高,便會判處該方勝訴。相對刑事案而言,民事案中敗訴的後果一般都隻是經濟利益,所以法庭對舉證的要求,相對也較刑事案為低。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無合理疑點 這是刑事案件中舉證的標準,控方向法庭提出的證據,必須是在合理的情況下並無疑點,法庭才會判處被告有罪。刑事罪的後果對被告而言,較為嚴重,舉證標準的要求也因此而較民事案嚴格,如果法庭認為證據有任何疑點,都會將疑點的利益“benefit of doubt”歸於被告。
有約束力的 “binding”通常的解釋是連結一起,但法律上則多用作有約束力的,例如:This provisional agreement is a binding contract。這份臨時協議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法人團體 經法律程序而產生具有與自然人相同法律地位的組織,例如:根據公司條例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可以擁有資產,可以向外借貸,可以提出控訴,也可以被申索。法人團體沒有自然的死亡因素,所以必須經法律程序才可以將它消除。
Burden of Proof舉證責任 無論是刑事或民事案件,提出控訴的一方,都負有舉證的責任,即是向法庭提出證據,支持控訴和申索的事由。雖然在一般的情況下,向法庭舉證是主控和原告的責任,但如果被告在刑事案中被法庭判罪之後,再被受害人以民事追討賠償,則在有關的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否認他對受害人的損失需要負上賠償的責任,被告便有責任向法庭舉證,支持他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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