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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合同法軟肋彙總(doc 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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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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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中國勞動合同法軟肋彙總(doc 21頁)內容簡介
中國勞動合同法軟肋彙總內容簡介:
 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硬傷大全》中對於《勞動合同法》立法疏忽或失誤導致出現多處的“硬傷”已經進行了闡述,所謂的“硬傷”是指法律本身的漏洞導致的“問題條款”。其實除了“硬傷”外,《勞動合同法》還有多個模糊不清的條款,同樣會導致實踐中執行困難,筆者將這些模糊不清的條款稱之為“軟肋”,雖然有些條款根據立法精神能夠揣摩出立法者的意圖,也可以得出最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釋,但是,適用法律的並非都是法律專家,隻要條款規定不明確就會出現執行的偏差,筆者現將實踐中爭議比較大的模糊條款一一進行分析,供大家研究和討論。
一、規章製度的製定、修改到底是“共議”還是“共決”?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裏的“平等協商確定”該如何理解?是在經過民主程序後,必須雙方共同確定?還是用人單位隻要履行協商程序,如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仍有最終確定權?如果是“共決權”,則涉嫌與《公司法》相抵觸,《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製以及經營方麵的重大問題、製定重要的規章製度時,公司研究決定改製以及經營方麵的重大問題、製定重要的規章製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顯然,《公司法》規定用人單位是聽取“意見和建議”,而非勞資雙方共同決定。如果將該款解讀為“共議”,則似乎沒有多大意義,紙麵上的權利而已,最終還是用人單位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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