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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案評析(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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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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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代理, 代理合同, 合同糾紛案
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案評析(doc 8頁)內容簡介
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案評析內容簡介:
一、基本案情
某年4月28日,賈某委托被上訴人某營業部作為有價證券買賣的受托人在某營業部提供的委托買賣有價證券承諾書上簽字。該承諾書載明:本人自願接受《業務條款》的全部內容,且將該條款歸入並成為本承諾書的一部分。《業務條款》載明: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客戶自負。同日某營業部為賈某開立了委托買賣證券資金專用帳戶,賈某遂開始委托其丈夫杜某在某營業部為大、中專戶提供的交易場所裏下達委托交易指令,買賣股票。某年9月18日杜某查詢得知某年9月12日,有人從某營業部提供的專戶室兩台電腦自助委托終端下達委托交易指令,將股東姓名為賈某的12000股愛建股份(600643)和10000股華東醫藥(0963),並於當日分兩次買入17000股銀廣夏(0557)。賈某以某營業部對其股票被盜賣盜買及不能使其及時減少損失負有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某營業部返還12000股愛建股份和10000股華東醫藥及自被倒賣之日起至返還之日期間發生的紅利和送股;賠償資金45231.72元及其被盜賣之日起至返還之日期間發生的利息;賠償手續費2532.29元、印花稅2894.03元及過戶費12元;支付精神賠償金80000元。
二、判決要旨
原審法院認為,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及客戶的申請,為客戶開立委托買賣證券資金帳戶,就與客戶之間建立了行紀合同關係。在此關係中證券公司的主要義務是為客戶提供行紀服務。行紀服務是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在證券交易市場進行有價證券的買賣並為客戶提供相關的服務。證券公司與客戶建立行紀合同關係後,客戶的每一筆交易都是經過客戶自己下達委托交易指令,證券公司接受委托並驗明身份、驗證資金和證券後,使用自己的交易席位,將客戶委托的內容傳達至交易所,經集合競價完成。這一程序的啟動,是客戶的委托交易指令。本案所涉股票買賣的委托交易指令下達形式是駐留委托。賈某為排除本案所涉以駐留委托形式下達委托交易指令進行買賣股票的自為行為,提交、出示了她自己與其丈夫單位的證明,這一證據不能采信,理由是這一證據的內容忽略了細節,用書麵形式表達言詞內容證據的細節往往是此類證據的核心。
由於我國目前尚無能從事軟件安全鑒定的部門,在這種狀態下,僅憑客戶的懷疑,沒有科學的結論為基礎支持就推定計算機網絡係統不安全是不當的,這種推斷,既不令人信服,也不利於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因此,對賈某要求某營業部電腦網絡係統不安全應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對於賈某主張的是盜賣盜買,因其不能排除自身因密碼失竊發生的盜賣盜買股票的可能,又不能進一步提出證據,不予支持。賈某主張的某營業部未盡到管理職責導致股票被盜買盜賣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不予支持。同時,對於賈的交易情況,某營業部也沒有通知的義務。賈某關於《業務條款》?quot;凡使用密碼交易產生的一切損失由客戶自負"是加重客戶責任的格式條款應無效的主張也不能成立。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判決:駁回賈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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