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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合同簽訂與審查及爭議處理(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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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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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集體勞動合同, 合同簽訂, 審查, 處理
集體勞動合同簽訂與審查及爭議處理(doc 5頁)內容簡介

集體勞動合同簽訂與審查及爭議處理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集體合同簽訂
第三章、集體合同審查
第四章、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五章、附則

集體勞動合同簽訂與審查及爭議處理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和規範集體協商及簽訂集體合同,協調處理集體合同爭議,加強集體合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集體合同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二章、集體合同簽訂
第五條、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書麵協議。
第六條、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合同期限:
(七)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
(八)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九)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十)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一)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
第八條、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三至十名,雙方人數對等,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工會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會主席的,應由工會主席書麵委托;雙方應另行指定一名記錄員。
第九條、企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擔任或指派。
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並須得到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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