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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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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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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華人, 共和國, 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doc 9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行政許可的設定
第三章: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五章:行政許可的費用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第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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