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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總論(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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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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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總論(教材)內容簡介

第一節 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的詞源和詞義
在我國古代,法一字寫作“灋”,據《說文解字》記載:“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 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 去。”意思是說,法就是刑罰,要象水一樣公平,所以法字是三點水旁(從水);因為 (古代傳說的一種神獸,可以判斷是非善惡)能夠用角去觸有罪的人,所以法字的另一邊是 和去(從 去)。律,《說文解字》中記載:“律,均布也。”所謂均布,就是“範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即天下應該一致遵循的格式、準則。因此,法和律最初是分開使用的,含義也有所不同,後來發展為同義詞,合稱為法律。可見,最早法和律是有一定區別的。
到了秦漢,法和律二字已同義,《爾雅》將法和律都解釋為“常也”。《唐律疏義》中記載,戰國李悝收集各國的刑法,編纂了《法經》,“商鞅傳授,改法為律”。在這時,也出現了將法、律合用的“法律”一詞。西漢晁錯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唐律疏義》更明確地指出,“法亦律也,故謂之律。”雖然自秦漢以來,法和律可解為同義,但其含義仍是有區別的。一般地說,法的範圍較廣,通常指整個製度,比如宋代王安石變法,清代戊戌變法中的法就不僅限於刑法;而律則是指具體的行為規範,尤指刑律。而把法和律連用作為獨立的合成詞,卻是在清末民初時由日本輸入。
到了近現代,隨著西方法學的傳入,漢語中的法律一詞的含義又有所發展,逐漸成為法學的專用術語。在法學理論和現代漢語中,法律既可以指法律的整體,即廣義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這裏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法律也可以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法律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即狹義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等。雖然法律一詞已成為法學專用術語,但是在漢語中,法和律的含義卻不僅限於此。法還可以作方法、方式、法術等解,律還可以用於紀律、規律等。
在英語中,law(法律)一詞與漢語中法律一詞用法相似,具體含義要通過數的變化和上下文聯係理解。在歐洲大陸,廣義和狹義的法律用兩個詞表達,如拉丁文中的jus和 lex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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