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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注冊衛生規範(DOC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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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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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注冊衛生規範(DOC 7)內容簡介
1依據
本規範根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第20號令),參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和有關進口國水產品衛生法規、標準製定。
2適用範圍
2.1本規範適用於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
2.2本規範中的水產品,是指所有適合人類食用的淡水或者海水水生動物或它們的可食部分,以及以它們為特征組分製成的食品。
3定義
3.1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注冊的水產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
3.2前處理:改變水產品形狀完整性的處理,如宰殺、去頭、去皮、去髒、去鰭等。
3.3加工:用物理或者化學方法處理水產品的過程,如冷凍、加熱、脫水、煙熏、油炸、罐藏、醃製、發酵等。
3.4清潔海水:未受到影響水產品安全衛生的有害微生物、有毒浮遊生物、有害化學物質等汙染的海水。
3.5淨化:將貝類放入清潔海水或等效的人工海水中處理一段時間,以消除微生物的汙染,使其適合人類食用。
3.6食品接觸表麵:在正常加工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各種表麵,如工器具、刀具、桌麵、案板、傳送帶、製冰機、貯冰池、手套、圍裙等。
3.7衛生標準操作程序(SSOP):企業為了保證食品衛生所製訂的用於控製生產衛生的操作程序。
3.8危害分析和關鍵控製點(HACCP):對食品安全危害進行識別、評估以及控製的體係。
4 原料
4.1企業應針對原料製定有效控製程序,保證原料的安全衛生。所有原料應來自無汙染的水域。在原料的儲存、運輸等過程中應保證溫度和時間適宜,不得使用未經許可的或成分不明的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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