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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重點法條(2)(doc 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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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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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重點
民事訴訟法重點法條(2)(doc 29頁)內容簡介

第二篇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重點法條】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法條】 
本法第111條第(七)項;《民訴意見》第139、141、144、148、150~153條。
【意思分解】
1務求掌握第108條起訴合格的四個條件,應注意:
(1)原告適格的條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對此應作正確理解。
原告屬於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民事訴訟當事人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當事人僅指原告與被告,廣義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就大多數情形而言,當事人(包括原告)是發生爭執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是為了保護自身的權益參加訴訟的,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但也有少數情形,當事人起訴或被訴,並非是由於他們本人的民事權益發生了糾紛,而是因為依據法律的規定對他人的民事權益負有照顧、保管之責。這些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成為當事人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包括:①清算組織;②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③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④為保護死者名譽權而起訴的死者的近親屬。
(2)第2個條件是要求“有明確的被告”而非“正確的被告”,注意二者的區別。
(3)第四個條件是符合受訴法院主管和管轄範圍。主管不同於管轄的概念,它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權限,也就是確定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和權限。
2某一個起訴不符合第108條的規定,稱為起訴不合格,其法律後果體現在《民訴意見》第129條第1款上,即不予受理,而非駁回起訴。隻有立案後才發現起訴不合格時,才裁定駁回起訴。
3撤訴後,再起訴應受理;但有例外,《民訴意見》第144條。
4注意《民訴意見》第148條法院取得管轄權的案件。
5注意《民訴意見》第151~153條應予受理與駁回起訴的各種情形,這3個條文亦為司法考試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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