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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辦法(doc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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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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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 飛行, 計劃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辦法(doc 15)內容簡介

  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民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安全和順暢,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第七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三十五條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航空營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空中交通管製服務的公海上空實施下列民用航空飛行活動,其預先飛行計劃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定期航班飛行;
  (二)加班飛行;
  (三)包機、調機、公務等不定期飛行。
  其他需要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履行預先飛行計劃審批手續的,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航空營運人、預先飛行計劃受理部門以及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航空營運人進行民用航空飛行活動,其預先飛行計劃應當獲得批準;未獲得批準的,不得實施飛行。
  航空營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預先飛行計劃實施飛行;取消獲得批準的預先飛行計劃,應當及時向預先飛行計劃的批準部門備案。
  航空營運人進行民用航空飛行活動前,還應按照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和運行合格審定證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預先飛行計劃是指航空營運人為達到其飛行活動的目的,預先製定的包括運行安排和有關航空器、航路、航線、空域、機場、時刻等內容的飛行活動方案。預先飛行計劃應當在領航計劃報(FPL)發布之前獲得批準。
  本辦法所稱航班換季是指定期航班每年按照夏秋季和冬春季兩個航季更新航班計劃表。夏秋季為每年3 月份最後一個周日至當年10 月份最後一個周日之前的周六;冬春季為每年10 月份最後一個周日至次年3 月份最後一個周日之前的周六。

  第六條 民航總局對民用航空飛行活動預先飛行計劃實施統一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本轄區預先飛行計劃的審批工作。
  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民航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民用航空飛行活動預先飛行計劃審批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航空營運人提交預先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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