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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汙水排放標準GBJ48—83(試行)(doc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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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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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 汙水排放標準
醫院汙水排放標準GBJ48—83(試行)(doc 26)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貫徹“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止醫院排放帶有病原體的汙水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特製訂本標準。
第1.0.2條本標準適用於縣及縣以上綜合醫院,以及腸道傳染病和結核病的專科醫院、療養院、其它有關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醫院)。
第1.0.3條新建、擴建、改建的醫院,必須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將汙水的處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現有醫院應積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達到本標準的要求。

第二章排放標準
第2.0.1條醫院汙水經處理與消毒後,應達到下列標準:
一、連續三次各取樣500毫升進行檢驗,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杆菌。
二、總大腸菌群數每升不得大於500個。
第2.0.2條當采用氯化法消毒時,接觸時間和接觸池出水中的餘氯含量,應符合表2·02的要求:
第2.0.3條汙水處理構築物中的汙泥,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汙泥排放時應達到下列標準:
一、蛔蟲卵死亡率大於95%;
二、糞大腸菌值不小於10-2;
三、每10克汙泥(原檢樣中),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杆菌。
第2.0.4條當汙泥采用高溫堆肥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時,堆肥的溫度必須大於50℃,並應持續5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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