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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do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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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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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 共和國, 進出口貨物, 貨物原產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doc11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已經2004年8月18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有效實施各項貿易措施,促進對外貿易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管理、國別數量限製、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以及進行政府采購、貿易統計等活動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實施優惠性貿易措施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不適用本條例。具體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有關規定另行製定。

  第三條 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是指:

  (一)在該國(地區)出生並飼養的活的動物;

  (二)在該國(地區)野外捕捉、捕撈、搜集的動物;

  (三)從該國(地區)的活的動物獲得的未經加工的物品;

  (四)在該國(地區)收獲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五)在該國(地區)采掘的礦物;

  (六)在該國(地區)獲得的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範圍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七)在該國(地區)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隻能棄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廢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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