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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doc 11)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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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 管理辦法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doc 11)內容簡介
一、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一)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二)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三)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彙的貨物;
  (四)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築材料;
  (五)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一)來料加工複出口的貨物;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三)卷煙;
  (四)軍品以及軍隊係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國外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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