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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運輸合同下保險代位求償爭議案(doc 6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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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運輸合同, 保險, 議案
一起運輸合同下保險代位求償爭議案(doc 6頁)內容簡介
一起運輸合同下保險代位求償爭議案內容提要:
對於被申請人提出的管轄權決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作出了管轄權決定:
一、盡管本案運輸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沒有對具體的仲裁機構予以明確約定,但不能據此就認為仲裁條款無效。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了仲裁條款,即表明當事人在發生爭議後有明確的仲裁意願,其次,該仲裁條款是可以執行的。該仲裁條款寫明:“如雙方協商未果,則由合同簽署地仲裁機關仲裁解決”。本案的合同簽署於上海,則本案應由上海的仲裁機構仲裁解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某年12月12日的《關於同時選擇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當事人隻要選擇約定的仲裁機構之一即可進行仲裁”。因此,申請人有權選擇上海地區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二、由於本案被申請人承接運輸的變壓器係采用水陸聯運的方式,由上海閔行電機廠碼頭吊裝上船,通過長江,在揚子石化碼頭起吊上岸。根據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條有關受案範圍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多式聯運合同涉及的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貨物運輸業務所發生的爭議,因此本案的爭議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海事爭議的範圍。由於本案屬於海事爭議,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是國內唯一受理海事爭議的專業仲裁機構,可以推斷出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的本意是將其海事合同爭議提交位於上海的仲裁機構仲裁,特別是提交專業受理海事案件的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因此,申請人有權根據本案的仲裁條款向上海分會提起仲裁,上海分會也有權受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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