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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危險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例(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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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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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運輸, 貨物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案例
海上危險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例(doc 5頁)內容簡介

海上危險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內容提要:
原告委托代理人,廣東海事律師事務所陳向勇律師和趙淑州律師認為:涉案貨物硫鐵礦是海運危險貨物,被列入了《散貨規則》的附錄A、B,定義為“僅在散裝運輸時會發生危險的物質”。《散貨規則》是《國際危規》的組成部分,這就是該種貨物的海上安全運輸受《國際危規》規範的最好證明。硫鐵礦具有易流態化的特性,雖然在裝運時可能呈現幹燥狀況,但由於其高含水率使貨物具有潛在的危險性,容易使貨物發生移動,造成船舶傾斜,對船舶安全運輸具有極大危害性。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海運精選礦粉和含水產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第一條規定:托運人托運精選礦粉和含水產品,應向起運港、港監、承運船舶提供由裝船口岸地方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簽發的下列文件:a.含水率:平均含水率、成流含水率;b.靜止角;c.貨物的物化性能;d.積載因素。被告根本沒有安排對貨物的可運含水率進行測試,也沒有安排對貨物實際含水率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提供給承運人。
……

被告在租船合同中已經明確托運貨物為最大含水率為12%的硫鐵礦,貨物實際的含水率並未超過12%,原告已盡告知義務。根據原告與三星會社簽訂的租船合同,原告在裝貨前8天已經知道所裝貨物為“最大含水率為12%的散裝硫鐵礦”。在裝貨4天前,原告書麵通知船長。原告及“永安”輪船長均知道貨物為最大含水率為12%的硫鐵礦,而沒有向托運人提出任何要求或疑問,更沒有拒絕裝運,應承擔接受承運最大含水率為12%的硫鐵礦的全部責任。相反,根據《散貨規則》以及《暫行規定》的規定,原告作為承運人,在裝運貨物之前,應對貨物是否適運進行簡易試驗。但原告未對貨物進行簡易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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