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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貨物運輸合同法(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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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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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貨物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法
論貨物運輸合同法(doc 10頁)內容簡介

論貨物運輸合同法內容提要:
論貨物運輸合同法 第304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了托運人有如實申報有關貨物運輸情況的義務。 如實申報有關貨物運輸情況是承運人履行安全地將貨物運至目的地並交給收貨人之義務的前提。如果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情況一無所知,他也無法完成貨物運送義務,故托運人負有如實申報有關貨物運輸情況的義務。托運人申報的時間一般是在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時或填寫貨物運單時,所謂貨物托運單是指托運人應承運人要求填寫的表明有關貨物運輸情況的單據。托運單對於承運人來說是運送物情況的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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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應交付文件之欠缺、不完全,托運人 ,亦應負責,,除非有可歸於承運人之事由。如果對於文件的不完全。不正確,托運人與承運人均有過錯,,亦依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在舉證責任方麵,文件之欠缺、不完全、不真實由承運人證明,並應證明其與損害有因果關係;承運人有過失或者托運人無過失,應由托運人負證明責任。 由於提交 必要之文件是運送貨物之前提,故承運人可以催告托運人積極提交貨物運輸必要之文件,如果在合同期內,托運人未提交的,承運人有權根據本法第97條之規定解除貨運合同,所謂合理期限由承運人據具體情況而定。盡管本條未予規定,它也是承運人應有之權利。 第306條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56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本條是關於托運人包裝義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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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下列情況不必通知:托運人有處分權時,已排除收貨人之領取,即於收貨人領取前已為其他之處分,如指示承運人提存貨物、貨物交其他人等;貨物到達直接交收貨人,也不用通知;收貨人不明所謂“及時提貨”指在承運人免費保管期限內提取貨物,如在航空貨物運輸中,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3日。如果收貨人超出該 期限提貨的,視為逾期提取貨物,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逾期保管應為代收貨人保管,費用自應由取貨人支付,另外承運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若對貨物置之不理,發生損害的,承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承運人隻有在交付貨物後才完成該義務。如果收貨人拒絕收貨或收貨人不明的,承運人可依本法第316條處理之。 在交付貨物中,提貨憑證有重要的作用,下麵先對此作一說明。在我國實務中提貨憑證一般為提單(運單)或者運輸合同,但多數情況下為提單,這是貨物運輸合同作格式化使然。提單是在承運人收取貨物後應托運人之請求簽發已收取貨物的證明,以供將來提貨用的憑證。提單與托運單有著顯著不同,托運單僅為證據文書,證明運送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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