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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中的貨損賠償問題淺析(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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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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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糾紛, 賠償, 問題
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中的貨損賠償問題淺析(doc 5頁)內容簡介

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中的貨損賠償問題淺析內容提要:
【內容提要】針對貨物運輸合同中常見的貨損賠償問題,結合合同法的規定和貨物運輸行業的特點和慣例,可以確立的審理規則是:除非承運人能夠證明貨損的發生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否則承運人對貨損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賠償計算方法,合法有效的保價條款應當在計算貨損賠償過程中優先適用。
……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迅猛發展和經濟總量的快速放大,商品和人員的流通性大大增強。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新興的互聯網經濟帶來的電子商務、網絡購物等新的營銷方式的普及和發展,對商品物流服務的需求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我國的物流相關產業不斷取得發展,各類物流公司、快遞公司如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據統計,某年我國境內規模較大的快遞運輸企業超過2000家,從業人員達24萬人以上,年產值超過400億元人民幣[1]。由於快遞運輸市場的爆炸式發展,快遞企業和人員又缺乏必要的準入機製,以致市場主體魚龍混雜,其中既有巨無霸式的跨國公司,也有三四個人、幾部電瓶車的散兵遊勇式企業。這種局麵帶來的直接後果是,運輸市場運作不規範,服務水平參差不齊,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糾紛不斷。在這些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中,大部分糾紛的起因在於貨物在承運人運輸過程中發生了遺失、被盜、毀損等貨損情況;在因拖欠運費發生的糾紛中,托運人也往往以承運人對其貨物的貨損須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提出抗辯。我們在審理中發現,當事人在對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損賠償問題上爭議很大,而法院的處理也並不統一,因此很有必要對相關問題做一探討分析。
……

我國合同法第311條明確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該條規定不難看出,法律將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毀損的責任首先歸咎於承運人,並且這種歸責方式采取了過錯推定的法律原則,也就是說,除非承運人能夠舉證證明導致貨物毀損原因是該條“但書”中明確的三類免責情形,法律將推定是承運人的運輸行為過錯導致了貨損的發生,並要求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當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因貨損向承運人主張索賠時,其隻需要證明運輸合同成立、貨物交運以及貨損發生的事實,而無須舉證證明承運人的運輸行為具有不當或者其他過錯行為;隻要承運人無法證明合同法該條規定的三類免責情形的存在,承運人就應當對貨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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