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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生產企業新車注冊登記免予安全技術檢驗實施辦法(do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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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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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生產, 生產企業, 注冊登記, 安全技術, 檢驗
摩托車生產企業新車注冊登記免予安全技術檢驗實施辦法(doc 10)內容簡介

第一章 目的及範圍

  第一條 為鼓勵摩托車生產企業持續、穩定地生產、銷售符合國家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技術標準要求的摩托車產品,簡化車輛注冊登記手續,減輕用戶負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已通過摩托車生產準入的企業可以申請新車注冊登記免予安全技術檢驗(以下簡稱“新車注冊免檢”)。經考核,申請企業及其下屬控股的獨立法人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 ")、非獨立法人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以及受委托加工企業(以下簡稱"受托企業")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滿足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的所有摩托車產品在批量生產時能夠持續、穩定地達到國家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技術標準要求,且與《公告》批準狀態一致,該企業所生產的摩托車產品可認定為新車注冊免檢產品。

  第三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摩托車新車注冊免檢企業和產品管理工作,並核準新車注冊免檢的企業和產品。

  第二章 免檢條件

  第四條 獲得摩托車新車注冊免檢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滿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車輛識別代號VIN(以下簡稱VIN)等行業管理規定,無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
   (二)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受托企業)遵紀守法,認真執行產業發展政策,具備並能保持摩托車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具體要求參照《摩托車生產準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告2002年第110號)附件一中第四項第8-29考核條款。其中有關成品車終檢檢測線的檢測能力應滿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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