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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2005年司法行政工作總結(doc 11)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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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 司法, 行政工作總結
廣州市2005年司法行政工作總結(doc 11)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品交易市場的建設、開辦、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明確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的場地、設施,進行經營管理,若幹經營者集中在場內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商品(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和營利性服務)交易活動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市場經營管理,通過提供場地、設施以及服務,吸納商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本規定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市場內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商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的建設、開辦、經營管理以及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場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市場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本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市經貿部門負責組織編製本市市場發展規劃和布局規劃,指導市場建設;工商部門負責市場的登記和對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市場治安、消防的監督管理;衛生部門負責場內食品經營者的衛生許可及監督管理;市容環衛部門負責市場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查處市場違法建設和違法占道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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