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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doc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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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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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 代表, 機構管理, 管理辦法
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doc 14)內容簡介

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27日在其網站上發布了《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是全文,詳細內容可以登陸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資金融機構,包括外國金融機構和在中國境內注冊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外國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並經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或行業協會認可的金融機構。

  在中國境內注冊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包括: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總公司在中國 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信用卡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信用卡公司以及其 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外資金融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並從事谘詢、聯絡和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的代表處、總代表處。代表處的主要負責人稱首席代表,總代表處的主要負責人稱總代表。

  第三條代表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二章申請與設立

  第四條外國金融機構設立代表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製度;

  (二)申請人是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或者是金融性行業協會會員;

  (三)申請人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代表處,申請人應具備上述(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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