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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doc 16)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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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企業職工, 職工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基金, 基金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辦法
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doc 16)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規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失業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失業保險基金。
三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製會計報表。會計期間為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業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各項收支業務為依據,記錄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結餘情。
五失業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製;會計記帳采用借貸記帳法。
六失業保險基金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及其對收支情況的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書中說明。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失業保險基金應按本辦法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並進行會計核算。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彙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 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作必要的補充,並報財政部備案。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製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 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不得隨意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社保機構在填製失業保險基金的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製會 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隻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製失業保險基金的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並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政機關、主管部 門。月份會計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五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十五天內報出。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麵,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麵應注明:社保機構名稱、地址、成立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社 保機構領導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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