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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總則案例分析(do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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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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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總則, 案例分析
合同法總則案例分析(doc 10)內容簡介
1999年10月15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加工承攬合同。該合同約定:由B公司為A公司製作鋁合金門窗1萬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攬報酬總額為150萬元,違約金為報酬總額的10%;A公司應在199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應在2000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門窗的加工製作並交貨;A公司應在2000年3月5日前交付其餘40%的原材料,B公司應在200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餘門窗的加工製作並交貨。A公司應在收到B公司交付門窗後3日內付清相應款項。  
為確保A公司履行付款義務,B公司要求其提供擔保,適值D公司委托A公司購買辦公用房,D公司為此向A公司提供了蓋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空白委托書和D公司的合同專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書和合同專用章,將D公司列為該項加工承攬合同的連帶保證人,與B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  
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約加工製作門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將製作完成的6000件門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報酬總額的60%予以結算。  
2000年3月1日,B公司發生重組,加工型材的生產部門分立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攬合同的約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其與B公司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A公司表示無法繼續履行並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數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加工承攬合同,同時要求D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經查明: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簽章,而無A公司的簽章。  
要求:  (1)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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