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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借款協議條例(doc 9頁)

所屬分類: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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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 借款協議, 協議條例
現代借款協議條例(doc 9頁)內容簡介
現代借款協議條例內容提要:
第七條(借款合同訂立形式)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訂立。未訂立書麵借款合同,但簽訂有要素齊全的借款借據的,視為采用了書麵形式。沒有書麵借款合同,也無借款借據,但當事人各方對合同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無異議的,合同亦成立。
第八條(簽名蓋章)
借款合同當事人約定以簽名並蓋章為合同成立的,而實際簽訂隻有簽名或者蓋章的,合同不成立。但合同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應認為合同已經成立;當事人約定合同簽字就成立,各方又都實際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的,以最後一方簽字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約定簽字即成立,但隻加蓋個人私章,應認定與簽字有同等效力。
對於簽名即成立的借款合同,簽名主體應限於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經當事人加蓋公章書麵授權的其他人員。
借款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以加蓋財務專用章等代替公章或合同章簽訂合同的,但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加蓋了財務專用章並為合同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九條(借款合同成立時間確定)
合同簽約一方或各方未在合同上簽署簽約時間的,應以借款借據上記載的日期為合同簽訂時間或者以貸款人依借款合同發放第一筆貸款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如果一方已在合同上簽署簽約日期的,一方所簽署的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
第十條(貸款人審查義務)
借款人或擔保人,其公司章程對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是否需要由董事會或股東會作出決議規定不明確的,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之前,可以責令借款人和擔保人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決議。
第十一條(借款金額確定)
發放貸款後,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記載的金額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據所記載的金額為確認依據;借款借據記載金額與實際發放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發放金額為準。
四、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條(未經行政批準的效力)
境內機構未履行法定的批準手續借用境外貸款或者向境外貸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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