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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問題解答(doc 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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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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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 問題解答
《新勞動合同法》問題解答(doc 45頁)內容簡介
《新勞動合同法》問題解答內容提要:
1、對於企業和勞動者雙方來說,《勞動合同法》更側重保護誰的權益呢?
《勞動合同法》是應該向勞動者傾斜,還是應該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益並重平等保護,一直是充斥於立法整個過程的問題。最終,《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地位表述順序上稍有改變。
《勞動法》第1條為:“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製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勞動合同法》第1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製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製定本法。”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並重規範基礎上,又特別提出了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可以說,相對於《勞動法》來說,《勞動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讓步”。
2、《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範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4種類型:(1)中國境內的企業;(2)個體經濟組織;(3)民辦非企業單位;(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而《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僅包括3種類型:(1)中國境內的企業;(2)個體經濟組織;(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可見,在用人單位的適用範圍上,《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多了一個“民辦非企業單位”,顯然又比《勞動法》前進了一步。因此,不管是國家機關還是事業單位,不管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還是以非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隻要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隻要簽訂勞動合同,都要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3、什麼是“民辦非企業單位”?
所謂“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它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在我國現行體製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基金會一樣,其實質均為民間組織的一種形式。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作為民間組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聘用的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後,必須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4、事業單位在編製外招用勞動者,必須簽勞動合同嗎?
現實生活中,一些事業單位在編製外招用勞動者,經常不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因此,這些勞動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政策規定的權利,也很難依據《勞動法》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也就是說,今後,隻要上述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就得依照本法簽訂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訂立哪些規章製度必須要與職工協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製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過以上條款可以看出,該法特別規定了職工或者工會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提出異議的權利。較之《勞動法》的規定相比,不僅進一步明確和擴大了規章製度的範圍,而且對規章製度的製定、修改、實施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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