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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簡要概述(doc 13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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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商品檢驗法
商品檢驗法簡要概述(doc 13頁)內容簡介

商品檢驗法簡要概述內容提要:
檢驗工作除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將有關檢驗之技術工作,委讬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代為實施。
主管機關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 (換) 發及檢驗業務,委讬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受委讬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評鑒、監督考核、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 (換) 發、檢驗業務處理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商品之報驗義務人如下:
一采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者,為商品之生產者、輸出入者或代理商。
二采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者,為商品之生產者;生產者不在國內者,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三商品之生產者、輸出入者或代理商不明或無法追查時,為銷售者。
下列之人,視為生產者:
一商品係由個別零組件逕行組裝銷售,其組裝者。
二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於進入市場前,為銷售目的而修改,其修改者。
……

商品之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前項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依國際公約所負義務,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指定之;無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可供參酌指定者,由主管機關訂定檢驗規範執行之。
輸出商品,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經貿易主管機關核準後,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標準檢驗。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應先經標準檢驗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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