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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行為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權利問題(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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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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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代理行, 行為, 簽訂合同, 當事人, 人權
無權代理行為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權利問題(doc 11頁)內容簡介
無權代理行為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權利問題內容提要:
《合同法》第48條第一款規定,無權代理行為人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無權代理行為人須承擔後果;該條第二款規定了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即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追認本合同,相對人如屬善意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撤銷合同。該條規定強調了對被代理人利益的保護,也注意了對相對人、特別是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但在適用該條規定時,亦不能忽略被代理人所承擔的義務,不能忽略對無權代理行為人利益的保護,以與當今民商法律保護交易安全、促進流通效率的價值觀念相合。試以一案例述之。
案例:某甲在乙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存入400萬元資金。乙證券公司囑其及時更換操作密碼,以保證其資金和股票的安全。甲開戶之後即赴外地出差,未及時更換密碼。一個月後,甲出差返回,發現其帳戶的資金均被用於購買了A股票,並已貶值約5萬元。甲即與乙證券公司交涉。後查明,該筆交易係因乙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誤操作所致。但乙證券公司強調甲未及時更改密碼,自身亦有過錯。甲與乙證券公司商談賠償事宜期間,恰逢A股票價格陡漲,並逐漸超過了購買價格,甲即不再與乙證券公司聯係賠償問題。半年之後,股市轉熊,A股票亦下跌,兩周內即跌至購買價格,甲仍未予售出;再兩個月後,仍跌幅不止。後該筆股票縮水約150萬元。甲遂以乙證券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證券公司賠償該筆150萬元的損失。法院認為,該筆150萬元的損失,係因操作密碼未及時更換,證券公司誤操作在甲的帳戶上買入A股票、而A股票價格連續下跌造成的。操作失誤雖有甲未及時更改密碼的原因,而乙證券公司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有過錯,根據公平原則,甲乙對該筆資金損失應各承擔50%的責任。
本案屬於較為典型的以無權代理行為訂立並履行合同。甲在乙證券公司開立賬戶,即與其確定了委托代理關係:雙方約定,乙根據甲之指令操作買賣股票。乙為甲賬戶購買A股票,是在甲未及時更改密碼的情況下,因錯誤操作實施的行為,因缺乏被代理人的指令意思,其購買A股票應認定為無權代理行為。甲雖因未及時更改密碼而有一定過錯,但證券公司為投資人開立賬戶、接受投資人委托買賣股票是其主要業務之一,負有維護客戶資金和股票安全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因操作失誤而作出了無權代理行為,當然應對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盡管甲乙對於無權代理行為的發生均有過錯,簡單判令雙方對150萬元股價貶值損失各承擔50%卻無疑失之於粗糙和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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