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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doc 7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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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注冊商標, 不正當競爭, 糾紛案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doc 7頁)內容簡介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內容提要:
河北三河福成養牛集團總公司訴哈爾濱福成飲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行為。根據國家商標局《關於保護服務商標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他人正常使用服務行業慣用標誌,以及正常方式使用商號(字號)、姓名、地名、服務場所名稱,表示服務特點,對服務事項進行說明等不構成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行為,但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意圖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為人以攀附他人知名商標,混淆相關公眾對於相關商品的認知為目的,隨意簡化自己的商號在商品上使用的,屬於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根據上述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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