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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濟法》考點複習(doc 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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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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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
關於《經濟法》考點複習(doc 26頁)內容簡介
關於《經濟法》考點複習內容提要:
考點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製度,主要通過脈絡來掌握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5個條件中主要把握自然人跟固定的場所這兩個條件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內部限製(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製)
2.法定限製(法律對受托人職權的限製)
(四)解散和清算。從解散事由、清算人、債權申報期限、財產的清償順序四方麵來把握。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考點二 普通合夥企業
(一)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合夥人、合夥協議、出資企業及名稱
(二)合夥企業財產
(1)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分為對內對外兩種情況
(3)出質: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合夥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1)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法律規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事項。
(3)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時,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五)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
(六)普通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
(七)入夥及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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