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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清算小組股東出資糾紛案(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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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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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公司清算, 股東出資, 糾紛案
某公司清算小組股東出資糾紛案(doc 11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清算小組股東出資糾紛案內容提要:
上訴人平頂山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市商業銀行)與被上訴人郟縣振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小組(以下簡稱振華公司清算組)股東出資糾紛一案,振華公司清算組於2003年6月18日向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平頂山市商業銀行(原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不享有平頂山金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地公司)的股東權利。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於2004年4月9日將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原審法院於2004年10月28日作出(2004)平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駁回了振華公司清算組的起訴。振華公司清算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4)豫法民管字第88號民事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原審法院於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振華公司清算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6年7月4作出(2006)豫法民二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生效後,振華公司清算組不服,提出申訴,本院於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219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對本案再審後,於2008年11月15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字第77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回重審。原審法院於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47-1號民事判決。平頂山市商業銀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0年4月2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0年4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平頂山市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人秦春霞、寧誌建,振華公司清算組的委托代理人種泉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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