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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法詳細論述(doc 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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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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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法
商業銀行法詳細論述(doc 31頁)內容簡介
商業銀行法詳細論述內容提要:
商業銀行客戶的含義
2006年初,胡某和母親鍾老太原先居住的常熟路房屋進行了動遷,除了分配到房屋以外,母子倆還獲得了一筆100萬元的動遷費。
2006年3月29日下午6點左右,80多歲的鍾老太突然發現鎖在抽屜裏的存折連同自己的身份證都不見了蹤影。老太的小女兒得知此情況後,於第二天趕去母親暫住地附近的銀行進行查詢,卻發現存單中的款項已被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哥哥胡某在29日下午以現金的方式全部支取。上午10點,當老太的家人回到家中時卻發現胡某將自己反鎖在屋內,已經死亡,其取出的100萬元錢款也不知去向。
按照我國銀行相關法律規定,對一日一次性從儲蓄賬戶提取現金5萬元以上的,儲蓄機構櫃台人員應請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法律還規定,銀行隻需核實取款人的身份證,而不需審核取款人和存款人的身份是否一致。
可見,如果胡某當時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證,還出示其母親的身份證,銀行的審核任務就已經完成。至於鍾老太存款被冒領,究其原因是她沒有保管好存折和密碼所致。反之,銀行則應該為審核不嚴承擔責任,雙方下一步可能會圍繞這一焦點補充相關證據。
至於胡某的精神病,因銀行不是醫療機構,其難以辨別並非過錯。
子女壓歲錢如何分割
2003年,7歲的小張華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在小張華父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小張華的父母以小張華的名字在中國銀行開了一個戶頭,陸續存入了5000餘元錢。離婚後,小張華判給了母親,財產經小張華父母雙方協商,法院依法做出了判決,可是對於小張華名下的這筆錢法院因為不知情,而沒有列入財產分割範圍。離婚後第三個月,小張華的父親從銀行裏將小張華戶頭裏的5000元取走,事先並沒有征得小張華母親的同意。
“這筆錢是以張華的名字開戶存的,這錢是多年來親戚朋友給張華的壓歲錢和我們平時為張華存的錢,所有權係張華所有。張華的父親私自將存折上的錢取走,其行為侵犯了張華的合法權益”。張華的母親認為,錢是張華的,前夫無權使用,故讓張華作為原告,一紙訴狀將張華的父親告上法庭。
夫妻雙方離婚前為子女存入的教育費可否在離婚時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001年,張某(13歲)的父母以張某的姓名在工商銀行存款10萬元,並告知張某作為他今後的教育費用。2001年11月,張某起訴法院要求離婚,並以張某名下的10萬元存款屬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平均分割。張某知道後不同意分割其名下的存款。請問:這10萬元是張某父母共同財產還是張某個人財產?張某的父母要求分割這10萬元存款,張某怎麼辦?
10萬元是張某父母的共同財產.本案中張某父母為其存入的10萬元教育費用,不是一種贈與行為。贈與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物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予以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是一種轉移財物所有權的合同。雖然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不得以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而主張無效。但本案中,張某與其父母之間不存在著贈與法律關係。在實踐中,父母為未成年子女預先存留教育費用,是在家庭經濟比較寬裕的情況下為之。從家庭職能來看,假如在教育費用尚未使用而出現家庭危機情況下,教育費用仍應作為家庭救濟之用。預先進行教育存款,隻是一種父母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子女預先存留教育費用的受鼓勵的行為。固然父母有保障子女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並無預先存留教育費用的義務。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應在離婚時共同處理。因此,法院審理查明並判決10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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